1 关于发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2013.7.12
关于发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3〕17号
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会计核算,指导黄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的估值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黄金ETF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业务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业务指引》的“附录一科目设置”及“附录二主要账务处理”可在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参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 ETF”)及其联接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黄金 ETF,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挂盘交易的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黄金 ETF 联接基金是指投资于对应的黄金 ETF 基金,且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开放式基金。
(四)黄金 ETF 投资于金交所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五)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金交所交易品种的,除申购赎回业务外,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指引办理。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参照本指引设置和使用与黄金现货实盘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黄金租借、黄金互换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七)基金开展黄金现货实盘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黄金租借、黄金互换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
基金管理人可参照本指引进行账务处理。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开展黄金现货实盘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黄金租借、黄金互换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会计核算原则
(一)黄金现货实盘交易
黄金 ETF 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商品现货合约投资”项目列报。
(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黄金 ETF 持有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列报。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若选择交易日当天交割,于交易日终止确认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同时初始或终止确认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中立仓交易成交后,于交易日初始或终止确认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同时初始确认反向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中立仓申报成功,按照黄金现货实盘交易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分别进行核算,初始或终止确认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参照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买入或卖出的会计处理,确认反向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参照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空头或多头开仓的会计处理。
(三)黄金租借
黄金租借的实质为通过提供或收取资产质押,融入或融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融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不确认融入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相应不终止确认提供的质押品,租借期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支出(实务中若影响不大可采用直线法)。
融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不终止确认融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相应亦不确认取得的质押品,租借期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收入(实务中若影响不大可采用直线法)。
(四)黄金互换
黄金互换的实质为通过质押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融出资金或融入资金,具体安排为即期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并于远期按约定价格回售或购回等量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黄金互换业务融出资金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列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实务中若影响不大可采用直线法)。
黄金互换业务融入资金分类为其他金融负债,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列报,承担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实务中若影响不大可采用直线法)。
(五)交易费用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相关的仓储费按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库存量的一定比例计算,鉴于相关费用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不涉及最后一位小数,可于每月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确认为交易费用。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相关的交易手续费,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中立仓相关的延期补偿费(含收入、费用),以及黄金互换和黄金租借相关的交易费用(如质押登记费和租借登记费)等,鉴于相关费用与每笔交易的匹配无法由系统自动完成,且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不涉及最后一位小数,可于实际发生时按净额确认为交易费用。
(六)黄金 ETF 的申赎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黄金 ETF 基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黄金ETF 申赎份额过户均在交易日当天完成且不存在申赎失败的可能,因此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及黄金 ETF 申赎份额于交易日确认。
全现金替代方式下申赎黄金 ETF 基金,若黄金 ETF 申赎份额过户在交易日当天完成且不存在申赎失败的可能,黄金 ETF 申赎份额于交易日确认。可退申购退补款和可退赎回代卖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可退申购退补款和可退赎回代卖款及其估值增(减)值一并以“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列报,在利润表中将可退申购退补款和可退赎回代卖款公允价值变动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项目列报。
(七)联接基金申赎 ETF
联接基金持有黄金 ETF 份额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投资”项目列报。若联接基金申赎黄金 ETF 的份额在交易日当天完成过户且不存在申赎失败的可能,则黄金 ETF 份额于交易日确认(终止确认)。
三、估值原则
(一)黄金 ETF 投资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按估值日金交所的当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收盘价估值。
(二)黄金 ETF 投资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按估值日金交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三)全现金替代申赎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确定的估值方法对黄金 ETF 的可退申购退补款和可退赎回代卖款进行估值。
(四)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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